议会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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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
英国议会

议会主权(也称为议会至上立法至上)是一些议会民主国家宪法中的一个概念。它认为立法机构拥有绝对的主权,高于所有其他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或司法机构。它还认为立法机构可以更改或废除任何以前的立法,因此它不受成文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宪法)或先例的约束。

在一些国家,议会主权可能与三权分立形成对比,后者通常将立法机关的范围限制在一般立法上,并具有司法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宣布无效。

许多国家都有主权立法机构,包括英国、芬兰、荷兰、新西兰、瑞典、挪威、丹麦、冰岛、巴巴多斯、牙买加、巴布亚新几内亚、以色列和所罗门群岛。

在政治哲学中,这个概念也被称为议会制议会制

澳大利亚

在联邦制下,澳大利亚的州和联邦议会都没有真正的议会主权。联邦议会是根据宪法设立的,只有列举的权力。每个州的立法权是固有的,但受到联邦宪法、相关州宪法和联邦权力的限制。

在这种背景下,议会至上有两个含义:一是议会(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和取消任何法律;另一个含义是,只要议会(立法机关)有权就某一主题制定法律,司法机构就不能质疑或审查该权力的行使。第二种含义更符合联邦制度和司法审查的惯例,因为司法机关不能审查议会(立法机关)行使权力的案情。

Blackshield 和 Williams 解释说:“在澳大利亚,议会主权的概念必须在联邦宪法所施加的严格限制和界限的背景下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州宪法也必须如此。” 宪法赋予联邦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但这仅限于特定主题。联邦宪法第128条规定了修改宪法的方式,这进一步限制了联邦议会的权力。

至上条款(宪法第 109 条)赋予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因此,在联邦同时拥有立法权的情况下,州立法权受到限制。此外,对于联邦同时具有立法权的事项,联邦议会可以“覆盖领域”,这意味着联邦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排除州法律的运作。联邦议会对宪法第 52 条和第 92 条所列主题事项拥有专属立法权,这意味着各州不能在这些领域制定法律。同样根据宪法第 96 条,联邦可以使用财政援助来诱使各州不行使立法权,例如不征收所得税。

每个州议会的权力都受到程序限制,这是对限制性立法程序的巩固。《澳大利亚法案》第 6 条规定,有关“议会的组成、权力或程序”的法律无效,除非以议会立法规定的方式和形式通过。

比利时

在过去四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比利时的司法机构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议会绝对不可侵犯的教条已被违反。议会现在不仅对选民负责,而且对法院负责。Le Ski 公开了对议会不可侵犯教条的第一次违反1971 年 5 月 27 日的判决,其中最高上诉法院维持了自动执行的国际法规范至高无上。1980 年,《宪法》第 142 条(原第 107 条之三)在比利时设立了仲裁法院,现为宪法法院, 负责审理废除法律的诉讼。它将在 1985 年 4 月 5 日作出第一次判决。 (... ) 宪法法院在其第 4 号判决中对比利时集会不可侵犯的教条进行了第二次违反。1996 年 5 月 15 日第 31/96 号法令。比利时最高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在此之前一直宣布它没有管辖权来审理针对议会两院的行政行为的废止申请。宪法法院宣布没有任何可能申请废除此类行为违反了平等和不歧视的宪法原则,为对议会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开辟了新途径:1999 年 5 月 25 日的法律2007 年 5 月 15 日,在法院判决后通过,将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立法议会或其机关在公共采购和人事方面的行为和议事规则(...)最后,关于议会就国会议员或政治团体作出的决定,当主观权利受到威胁时,民事法院毫不犹豫地对他们进行制裁。国会议员“享受法院对其主观权利的保护。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广义上源自法律的权利,也适用于具有监管基础的权利”(布鲁塞尔公民,1997 年 4 月 21 日)。当主观权利受到威胁时,民事法庭毫不犹豫地制裁他们。国会议员“享受法院对其主观权利的保护。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广义上源自法律的权利,也适用于具有监管基础的权利”(布鲁塞尔公民,1997 年 4 月 21 日)。当主观权利受到威胁时,民事法庭毫不犹豫地制裁他们。国会议员“享受法院对其主观权利的保护。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广义上源自法律的权利,也适用于具有监管基础的权利”(布鲁塞尔公民,1997 年 4 月 21 日)。

加拿大

加拿大各省的立法机关在其所列举的事项中拥有主权。省级立法机构可以通过简单多数制定和修改自己的成文宪法,就像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所做的那样。

同样,联邦议会在授权给它的所有事务上拥有主权,但对联邦宪法的大多数修正案只能在议会和占人口 50% 的三分之二省份的同意下进行(7/50 规则) ,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得到各省的一致同意。

此外,虽然法律可以在发现违反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某些部分时受到法院的质疑和驳回,但议会或省级立法机构可以援引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第 33 条( “尽管条款”)允许该法律最长运行五年,届时它可能会失效或更新。

芬兰

根据芬兰宪法,主权属于人民,由议会代表。作为政府的最高机关,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并修改宪法。没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也没有明确的权利宣布一项法律违宪。

原则上,芬兰法律的合宪性通过议会的简单投票来验证。但是,议会的宪法委员会会审查任何可疑的法案,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在实践中,宪法委员会履行宪法法院的职责。除了宪法委员会的预审,所有芬兰法院都有义务在宪法与常规法律之间存在明显冲突时优先考虑宪法。

修改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属于议会,如果提议的修改首先由同一个议会的六分之五投票宣布为紧急,则需要在单一议会中以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或者由一个较慢的程序,首先在当时的议会中以多数票通过修正案,然后在大选后召开的下届议会中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修正案。芬兰的一个特点是议会可以在与宪法修正案相同的程序中制定的普通法中对宪法作出例外规定。此类法律的一个例子是《防备状态法》这赋予了国务委员会在国家紧急情况下某些特殊的权力。由于这些与美国行政命令相对应的权力影响宪法基本权利,因此该法律的制定方式与宪法修正案相同。但是,它可以像普通法律一样被废除。

行政权由共和国总统和内阁共享。后者必须依靠议会的信任。从1917年芬兰独立到1999年宪法改革,总统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能够随意召集议会改选。为了加强议会作为政府最高机关的作用,宪法改革限制了大部分总统权力只能在内阁的建议下行使。

以色列

以色列政府的立法部门议会有权制定和废除所有法律。它在法律上享有议会至高无上的地位,可以以简单多数通过任何法律,即使是可能与以色列基本法相冲突的法律,除非它有修改的特定条件。议会可以通过其制宪会议的身份通过和修改基本法。议会还通过其委员会监督政府活动,选举以色列总理并批准以色列内阁,选举以色列总统,并推荐以色列审计长。它还有权罢免总统和国家审计长,撤销其成员的豁免权,以及解散自己并召集新的选举。

意大利

意大利议会的主权源于议会特权,但是,在最全面和最有说服力的“系统性”判决之一中,宪法法院(报告员卡洛·梅扎诺特​​)开启了“内部机构”的可诉性。旧理论的痕迹在autodichia中表达,这涉及从普通法院中减去在分庭内执行的所有行为。将某些法案提交给议会主席的选择被批评为试图将其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即使涉及到个人权利:这引起了司法机构和议会之间的一些冲突,并提交给宪法法庭,谁提供了有用的元素来限制法律定义,通过议会主权的现代演变来强制法律学说。

新西兰

新西兰议会主权的概念源自英国:

新西兰的宪法立场[...] 是明确和明确的。议会至高无上,法院的职能是解释议会制定的法律。法院无权考虑适当制定的法律的有效性。

一些法律专家,如 Robin Cooke 在Taylor v New Zealand Poultry Board, [1984] 案中质疑议会主权能走多远。有几项法律和公约限制了议会主权的行使。例如,议会的最长任期以及与选举制度有关的一些其他事项只能由议会绝对多数或全民公投中的多数来改变。然而,这些要求本身可能会被议会多数席位改变。

挪威

1814 年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在 1884 年受到挑战,当时由(自由党(Venstre))领导的议会多数党弹劾国王任命的政府。

英国

历史

最初,立法权由君主根据议会或皇家议会的建议行使,重要的权贵和神职人员参与其中,后来演变为议会。1265年,莱斯特伯爵未经王室授权不定期召集全体议会。所谓模范议会的成员,于 1295 年在爱德华一世的领导下成立,最终分为两个分支:主教、方丈、伯爵和男爵组成了上议院,而每个郡的两名骑士和来自每个郡的两名市民每个自治市镇领导下议院。国王在制定任何法律之前都会征求两院的意见和同意。在亨利六世统治期间,两院以法案的形式制定立法已成为惯例,除非获得君主的同意,否则法案不会成为法律,因为君主过去是并且仍然是法律的制定者。因此,所有法案都包含“由女王(国王)至高无上的陛下颁布,由精神和世俗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在本届议会中,并由同,如下……”。如果上议院被排除在程序之外,1911 年和 1949 年的议会法案提供了第二个潜在的序言。

在 17 世纪的英格兰,基于对议会历史的完全错误概念,发展出一种概念,即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与国王共享主权。直到 1688 年的加冕誓言法案作为光荣革命的一部分改变了加冕誓言,议会才被承认为宪法结构的一部分,法律被认为来自议会,而不仅仅是国王。次年通过了 1689 年权利法案和 1689 年权利主张法案,主张英格兰(当时包括威尔士)和苏格兰议会的某些权利,并限制了君主的权力。此外,议会在 1698 年制定了公民名单,这是一项让君主依赖议会获得收入的财政安排。

议会在律师的口中(尽管这个词在谈话中经常有不同的含义)意味着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个一起行动的机构可以恰当地描述为“议会中的国王” ",并组成议会。议会主权原则的意思既不超过也不少于这一点,即根据英国宪法,如此定义的议会有权制定或取消制定任何法律:此外,任何人或团体都不受英国法律的承认。英格兰有权推翻或搁置议会立法。—  AV Dicey宪法研究导论(1885 年)

1689 年之后,英国议会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英国议会与苏格兰和爱尔兰议会的关系中变得明显。1701 年定居法案对苏格兰作出了推定:苏格兰人以 1704 年安全法案进行报复,但遭到 1705 年外国人法案的反击:该问题由英格兰和苏格兰议会联盟于 1707 年解决,该联盟创建了一个新的英国议会,虽然“本质上它只是英国议会的延伸”。然而,从历史上看,根据 1706/7 联盟法案实施的联盟条约,英国和苏格兰议会已将其权利和主权放弃给新的联盟议会,这在历史上是真实的。也许说他们“集中”了他们的主权更为正确。议会至高无上的概念是源于 1707 年的《联合法案》还是后来演变而来的学说,这是有争议的。爱尔兰议会的自治权也受到攻击,1720 年的宣言法案使爱尔兰议会成为附属国。所谓的 1782 年宪法在短时间内取消了英国议会对爱尔兰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随后爱尔兰议会在 1800 年联合法案中与英国的议会合并。

议会至上的学说可以概括为三点:

  • 议会可以就任何事情制定法律。
  • 任何议会都不能约束未来的议会(也就是说,它不能通过未来议会无法更改或推翻的法律)。
  • 法院不能质疑有效的议会法案。议会是最高立法者。

一些学者和法官质疑议会不能约束自己的传统观点,认为它可以对自己施加程序(或“方式和形式”)限制,因为立法机关必须由法律规则组成和规范。

议会主权的概念开始受到 1911 年议会法案的挑战,该法案改变了议会的性质,正如戴雪在其宪法研究导论(1915 年)第 8 版导言中遗憾地指出的那样。 ),但是虽然现在的现实是内阁和政党至高无上(pp lxxii-lxxiv),但在法律上议会仍然是主权的,尽管下议院的“主权份额”有所增加(p xlii)。

英格兰和英国一般

当代美国法律历史学家认为议会至上是英国法律没有发展出美国意义上的正当程序的原因。它也被认为是英格兰对待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演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例如,1965 年《战争损害法》证明了议会至上原则。在英国法律中,宾厄姆勋爵在 2005 年R (Jackson) v Attorney General案中支持了这一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石是……议会中的王室至高无上。

但是,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是有区别的。议会在政治上没有主权,这意味着如果议会通过不受欢迎或压迫性的立法,那么它可能无法在实践中实施;例如,政府部门内执行法律的各种公务员可能会被依赖使用法案中存在的任何漏洞和模糊语言来绕过不受欢迎的领域,而司法机构可能会故意解释并为这些法律创造先例。类似的方式。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议会在法律上没有主权。有人认为,尽管如此,议会仍可以合法地通过其希望的任何立法。里德勋爵在Madzimbamuto v Lardner-Burke 案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1969] 1 AC 645:

人们常说英国议会做某些事情是违宪的,这意味着反对做这些事情的道德、政治和其他理由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如果议会做这些事情,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是非常不恰当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议会无权做这些事情。如果议会选择执行其中任何一项,法院不会认为议会法案无效。

苏格兰和联合法案

议会主权不一定延伸到随意改变联合法案。

近期发展

近年来,英国和新西兰的一些法官和学者对议会主权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然而,其他人拒绝了这些论点。英国的各种宪法变化影响了关于议会主权的新辩论:

  1. 权力下放给苏格兰(苏格兰议会)、威尔士(Senedd)和北爱尔兰(北爱尔兰议会)的地方立法机构:所有三个机构都可以在已下放给他们的地区通过主要立法,但它们的权力仍然全部来自从英国议会,可以单方面撤回。尤其是北爱尔兰,权力下放可以追溯到一个多世纪以前,但由于政治僵局和宗派冲突多次暂停。
  2. 英国从 1973 年起成为欧洲共同体(后来的欧盟)成员:欧盟代表,正如欧洲法院于 1963 年在Van Gend en Loos案中裁定的那样,“一种新的国际法法律秩序,[会员]国为了利益而限制了其主权权利,尽管在有限的领域内”。英国成为该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尽管英国成为欧盟成员是通过议会法案(主要是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实现的——根据英国法律,议会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单方面将英国从欧盟,或选择性地禁止在英国适用欧洲法律。2011 年欧盟法案重申主权属于英国议会,第 18 条规定:“直接适用或直接有效的欧盟法律(即权利、权力、责任、义务、限制、该法案还要求在将更多权力移交给欧盟时举行公投(尽管这可以通过另一项议会法案废除)。或者,根据 2016 年英国脱欧公投的规定,退出欧盟的法案可以与《里斯本条约》第 50 条规定的退出程序同时通过,成员国将通知欧洲理事会其打算退出联邦,联邦与州政府将就退出协议进行谈判。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条约将不再适用于该国,否则在通知后两年内停止适用。
  3. Thoburn 诉桑德兰市议会案之后某些法规被视为受宪法法规保护。该案涉及根据 80/181/EEC 指令通过 1985 年度量衡法(度量)(修正)令 1994 年对 1985 年度量衡法进行的修订。这表明只要公制测量值以较大的字体显示在它们旁边,就可以显示英制测量值。Thoburn 因只显示英制尺寸而被定罪。在他的辩护中,他辩称,即使是允许有限地使用英制度量单位也与欧洲指令不一致,因此违反了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第 2(2) 条,因此 1972 年法案的相关部分已被隐含废除. 然而,Lord Justice Laws 的判决认为,某些具有宪法重要性的法规,包括《大宪章》和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不能通过默示废除而废除。该案还引入了在其他欧洲国家使用的“行为等级”的概念,到英国宪法。但是,如果议会确实有意推翻任何法规,那么任何法规都可以被废除,因此主权得以保留。
  4. 颁布 1998 年《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的一部分纳入国内法。该法案赋予英国法院在他们认为议会法案的条款违反《人权法案》保障的权利时发布不相容声明的权力。该声明的作用不是取消违反法案,而是向议会发出信号,然后议会可以选择修改违规条款。这不会危及议会主权,因为议会可以选择不修改违规条款。与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一样,议会至上原则意味着议会可以随时投票废除《人权法》,甚至英国批准公约本身。

然而,议会理论上可以撤回其已作出的承诺或废除对其立法能力施加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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