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或契约主义)表示一类试图解释导致人们形成国家和/或维持社会秩序的途径的理论。这种契约概念意味着人们为了获得社会秩序的优势而放弃对政府或其他权威的某些权利。就此而言,社会契约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议,通过该协议,他们承认一套规则、一个政治制度或一个统治者的平等高于一切的权威。
大多数这些理论的出发点是在没有任何结构化的社会秩序(通常称为“自然状态”)的情况下检查人类状况。在这种状态下,个人的行为只会受到他们的权力和良心的限制。从这个共同点出发,社会契约理论的支持者们试图以各自的方式解释,放弃他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以获得政治利益的自由,如何符合个人的理性利益。命令。
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在 16 世纪和 18 世纪之间传播开来,作为解释或假设政府合法起源的一种方式,从而解释被统治者或臣民的政治义务。托马斯霍布斯(1651)、约翰洛克(1689)和让-雅克卢梭(1762)是最著名的契约主义哲学家。
理论/自然状态
霍布斯和洛克等社会契约理论家假设了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其中没有政治权威,并认为与他人达成协议建立共同政府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该协议的条款将决定已建立政府的形式和范围:霍布斯认为是绝对的;根据约翰洛克的说法,在宪法上是有限的。在非绝对主义的权力观中,认为如果政府超出规定的限度,契约就会破裂,臣民就有反抗的权利。
最近,社会契约论的传统获得了新的力量,主要体现在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著作和统治者的“理性公共选择”理论家的著作中。公职人员,讨论国家活动的界限。
托马斯霍布斯和“利维坦”(1651)
第一个阐述详细契约论的现代哲学家是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在《利维坦》中,他解释了他对人性以及对政府和社会的需求的看法。
合同前条件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利维坦》(Leviathan)一书(1651 年)中试图以渐进的方式思考社会的形成,不是发展历史研究,也不是现实假设,而是对国家构成的理论研究,一种心理实验,从它的元素本身。他使用原子论的概念,从构成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和最独特的元素中发展出一种思想,他称之为“利维坦”——在巨大而强大的意义上,利维坦是一个怪物,甚至拥有自己的生命. 利维坦的生命问题与生命作为运动的概念相关联,因为对霍布斯来说,一切自行运动的东西都会有生命,因此可以说国家有生命。霍布斯用来思考一个社会甚至存在之前的基本元素是个人,男人。这些存在于自然状态中,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不存在,对任何事物都没有管辖权,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有,他们之间并没有那么大的区别,因为当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强大时,另一个人可以通过阴谋或与其他人的交往来杀死第一个人。因此,每个人都有能力实现相同的目标。除了能力相同之外,这些个体,孤立的存在,由于一种性质,都由相同的特征组成。这种天性使他们渴望相同的东西,因为他们拥有相同的激情,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具有生命保护的脉动元素(conatus)。霍布斯并没有仅仅通过推测来构建人性的这些特征。他通过观察人自己撤回了这一概念,尽管不再处于自然状态,但人在社会中仍然表达它们。
鉴于人类的这些特征和他们在国家建立之前所处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以完全自由地做他们想做的事,作为自己行为的法官,平等和渴望在这些人之间,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竞争。鉴于每个人都没有足够的资源,当两个身体想要相同的目的并具有相同的能力时,它们很快就会发生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出现了一种人人对人的战争气氛,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是敌人,试图预测对方的阴谋,判断他要进攻,必须先进攻才能自卫。远见是保护和征服最多人民的最可靠手段之一,直到没有强大到足以威胁它的力量。由于这种竞争和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对彼此的蔑视,霍布斯使用了“人狼对人”的名言。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这只是一种战争气氛,因为寻求生命的保护也会导致对失去生命的恐惧,因此尽可能避免战斗。他们并非一直都在有效地互相争斗,但他们总是感到受到对方的威胁,并认为自己会受到攻击,因为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合同
面对这种情况,除了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权利得到保障之外,还需要保证别人不攻击的东西。合同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它是权利的相互转移,其中一个人通过标志将他的权利转移给另一个人。霍布斯有一个概念,即所有社会都基于各种合同,因为要建立交易所就必须有合同,在许多其他情况下,权利的转移也是必要的。合同是通过符号建立的,它们可以表达或推理。表达是表示移情并理解其含义的词,例如abdico、I give、seeing,我要这个是你的,我给了。它们可以在现在、过去或未来。推理符号是表示移情的手势、动作、沉默、动作遗漏的结果。未来通过文字表达的标志被称为承诺,因为没有自动转移权利。对于个人来说,我要退位,我要给予,我要交付,不是相互订立契约,而是约定。因为他承诺一些东西来换取一些权利。 在简单的自然条件下,没有办法建立契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人会造福他人,因为不能保证承诺会得到履行。稍有不信任,协议就会失效。因为在没有任何回报的情况下转让权利,处于自然状态中,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生活方式,放弃了保护。契约的义务因此被打破,需要一些外部代理人来建立契约和保证,即国家。为此,每个人都必须放弃部分全部自由,以便拥有一些权力来保障自己的生命、权利和合同的履行。
社会契约
因此,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它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之上的,人们在契约中放弃部分自由,将权利转让给国家,以便国家可以通过武力保证其他契约的履行。从而结束了战争气氛。国家与每个人签订协议,并保证每个人都履行了他的合同部分,因此该协议是互惠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当许多人彼此同意并约定,任何人或人的集会获得多数人的权利,即代表所有人的人。是他的代表),无一例外,无论是投票支持他的人还是投票反对他的人,都应授权该人或人的集会的所有行为和决定,就好像这些行为和决定是他们自己的行为和决定一样。可以彼此和平相处,并受到其他人的保护。”
约翰洛克在《关于政府的第二篇论文》中提出了一个类似于霍布斯的结构,然而,两位作者对我们服从这个公民国家的方式、我们在其中的职能以及建立的方式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的合同。两者都从关注自然状态开始他们的思考,通过社会契约,自然状态将成为公民状态。
霍布斯和洛克在理解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洛克来说,自然状态不是一个历史时期,而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时间而存在的情况。当一个社区发现自己没有上级权威或服从关系时,自然状态就会发生。因此,在洛克看来,国家的功能与霍布斯理想化的功能截然不同。后者验证了国家是唯一能够在绝对人物的庇护下约束人性并赋予国家凝聚力的实体,而洛克国家只是将行政职能集中起来的监护人。
在洛克看来,社会契约源于两个基本特征:信任和同意。在洛克看来,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个人同意一个具有集中公共权力功能的政府。一旦得到这种同意,就由统治者通过行动来回报这种授权,以保证个人权利,确保法律确定性,确保私有财产权(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洛克来说,私有财产是事实上,不仅是土地或不动产,还有他们的工作和努力所产生的一切,或者他们在同一关系中的财产所产生的东西)给那个人,有效地加深了由上帝,个人在自然状态下已经拥有的东西。
正是在这种关系中,我们看到了霍布斯和洛克提出的社会契约的主要区别之一。与霍布斯的绝对国家不同,后者必须绝对信任它的统治者并且从不质疑他,对于洛克来说,这种关系的运作方式不同。既然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是建立在一种同意和信任的关系之上的,那么,如果统治者背信弃义、不诚信或不保证个人权利、法律安全和私有财产,或者仍然不保证自然权利,一旦由上帝赋予,任何人都无法剥夺这些权利,人们反抗并将他免职。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想法,因为在当时的政治哲学中,人们永远无法质疑统治者的权力,因为它是上帝赋予的。
合同订立阶段之后,应以行政与立法的区分为标志,以后者为主,并保证自然权利得以保留。
卢梭与社会契约(1762)
一开始,让-雅克·卢梭质疑人为什么要生活在社会中,为什么要剥夺自己的自由。他在国王和他的人民身上看到了主人和他的奴隶,因为一个人的利益永远是个人的利益。男人为了保护自己,聚集并形成了一组具有单一目标的力量。
在社会契约中,财产受到保护,人与他人一起服从自己,维护自己的自由。社会契约可以定义为“我们每个人都将他的个人和他的权力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卢梭说,自由是自由接受的法律所固有的。“随心所欲是奴役,但遵守自我强加的法律是自由。” 它认为自由同时是一种权利和义务。自由属于他们,放弃它就是放弃人的本质。
“社会契约”在考虑到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时,将国家视为契约的对象,个人不放弃其自然权利,相反,签订保护他人的协议。这些权利,国家是为了维护而建立的。国家是统一的,因此代表了普遍意志,而不是所有人的意志。在卢梭那里有几个层次的意志:公意,即由整个政治共同体(全体公民)形成的团体的意志;个人或仅由社会中一小部分个人组成的群体的特定意志;和每个人的意愿,它是所有特殊意志的总和,不应与普遍意志相混淆。如前所述,一般意志只能由共和国内的合法政治团体存在和建立。
当人们制定了普遍范围的法律时,就形成了一种关系。构成法规的内容和意志是普遍的,卢梭称之为法律。共和国是每个受法律管辖的州。即使是君主制也可以是共和国。受法律约束的人必须是他们的作者。但是人们不知道如何制定法律,需要立法者。卢梭承认,找到一个好的立法者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立法者必须根据人民的意愿制定法律。
卢梭通过严格的制裁来强化社会契约,他认为这是维持他所倡导的国家的政治稳定所必需的。它建议引入一种公民宗教或公民信仰,让公民在接受它后必须遵守它,否则将面临死亡的痛苦。但卢梭也对死刑在多大程度上有效表示怀疑,因为国家有时总是表现出软弱,人类怎么可能知道一个罪犯是否不能重生。“没有无用的恶” p:46
统治者不宜多,以免削弱自己的作用,因为他们越是为自己行事,他们对整体的奉献就越少。县长的人有三种不同的意志:个人意志、县长共同意志和人民意志,这是主要的意志。
卢梭以宗教一章结束了他的“社会契约”。首先,卢梭显然对宗教本身怀有敌意,但他对至少三种宗教持严肃的保留态度。卢梭区分了“人的宗教”(可以是等级的或个人的)和“公民的宗教”。人类的等级宗教是有组织的和多民族的。它不鼓励爱国主义,而是与国家争夺公民的忠诚度。对于卢梭来说,这就是天主教的情况。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民族宗教或公民宗教更可取。他说:“它将神圣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起来,并且在使国家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时,它教导说,为国家服务就是为保护上帝的服务”。国家不应该建立宗教,而应该用法律禁止任何对社会有害的宗教。为了使其合法,宗教必须将自己限制在教义上。“一个全能、智慧、仁慈的神明的存在,他预见和提供;来世;正义的幸福;罪人的惩罚;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性。”